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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契税减免税*政策2021
关于房产契税减免税*政策2021,已经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,以下是相关规定。
第六条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免征契税:
(一)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军事单位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军事设施;
(二)非营利性的学校、医疗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养老、救助;
(三)承受荒山、荒地、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生产;
(四)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、房屋权属;
(五)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;
(六)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。
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、企业改制重组、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,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。
第七条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:
(一)因土地、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、征用,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;
(二)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,重新承受住房权属。
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,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,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。
第八条、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、房屋的用途,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、减征契税情形的,应当缴纳已经免征、减征的税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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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契税上调是真的吗
1、2021年契税上调是真的吗?实际上,2021年契税上调并不是真的。契税法规定的“契税*为3%至5%”,与1997年出台的契税条例无任何变化。此次是从“条例”到“税收法定”,不代表契税征收上涨或者下调。契税法同时明确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、不同地区、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*。
2、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出台的《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,对个人购买家庭*住房(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、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)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*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1.5%的*征收契税。
3、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的*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2%的*征收契税。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、税务、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。
4、契税在政策规定中明确了按照各地规范执行,各地并不一样,以北京为例,首套购房90平米以下收1%的契税,首套购房90平米以上收1.5%的契税。二套购房则是3%的契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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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契税*规定及执行时间
一、2021契税*规定
*条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,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。
第二条、本法所称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,是指下列行为:
(一)土地使用权出让;
(二)土地使用权转让,包括出售、赠与、互换;
(三)房屋买卖、赠与、互换。
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,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。
以作价*(入股)、偿还债务、划转、奖励等*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的,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。
第三条、契税*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。
契税的具体适用*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*幅度内提出,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,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、不同地区、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*。
第四条、契税的计税依据:
(一)土地使用权出让、出售,房屋买卖,为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,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、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;
(二)土地使用权互换、房屋互换,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、房屋价格的差额;
(三)土地使用权赠与、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行为,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、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。
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、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,由税务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规定核定。
第五条、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*计算。
二、2021契税执行时间
新的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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